申请人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26岁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24岁
申请人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汝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汝计生征字(2010)第x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认为其2010年5月6日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尚未生效,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准予撤回申请。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汝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
案件执行费224元,由申请人汝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何述雄
审判员朱承岗
人民陪审员李矿辉
二O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