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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河南省临颍县××××局劳动争议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临颍县××××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临颍县司法局干部。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临颍县××××局(以下简称临颍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颍县××局于2006年12月13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临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8日作出的临仲裁字(2006)第X号仲裁裁决书无法律效力,并由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6)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原判,于2008年10月7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志宏,临颍县××局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6)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杜彦彬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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