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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女,上诉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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