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36岁,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3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艾子贵,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颜劲松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恋爱,于2001年3月28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26日生育女孩周××,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一直好高骛远,不脚踏实地工作,而且性格暴躁,夫妻之间经常吵闹,原告起初考虑到被告年龄少,不懂事,欲慢慢培养感情,但后来被告一直没有改变,且变本加厉,甚至影响孩子的正常成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周××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600元/月的抚养费;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6万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诉讼费的承担由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经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0月自由相识恋爱,于2001年3月29日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原告唐某某于2001年10月26日婚生一女孩,名叫周××。自婚生女周××出生10个月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以致完全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原告胞弟唐××借款x元、欠原告表弟周××借款3000元、欠原告姐夫杨××借款3000元、欠其他亲戚唐×借款2000元、唐××借款2000元、胡××借款3000元,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某提出与被告周某某离婚,被告周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周××随原告唐某某生活至成年,周××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负担,双方另行协商;
三、被告周某某享有探望婚生女周××的权利,原告唐某某予以协助;
四、双方共同债务x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即x元;
五、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国华
二O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颜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