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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冉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黔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冉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彬,重庆市纵深(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农民,土家族,住(略)。

被告:陈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农民,土家族,住(略)。

上列二被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兴中、李某芹,重庆光界(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丙,女,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农民,土家族,住(略)。

被告:李某丁,女,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农民,土家族,住(略)。

被告:李某戊,女,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农民,土家族,住(略)。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某某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赵波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云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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