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男,1966年10月生,汉族,教师,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花城中学教师楼B-402。
委托代理人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女,1964年12月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许XX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永超、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许XX。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04年我离开家乡到广东工作。现分居已达七年之久。现原、被告已无夫妻感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许某辨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XX与被告许某于1995年10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许XX(X年X月X日生)。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为合法婚姻,原告要求离婚,因原告提供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属举证不能。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勇
审判员夏怀兵
审判员闫涛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