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略)。2007年8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略)铁东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辽宁钢都江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艳、代理检察员赵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某2010年2月初在网上与被害人勾某相识,同年2月16日,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在鞍山富田宾馆见面,被告人赵某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了被害人勾某人民币4800元。公诉机关某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某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某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案发后已返还赃款给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勾某。被告人赵某编造了其父亲在德国,母亲在北京做建材生意,自己拥有保时捷汽车等虚假事实,提出愿意包养被害人勾某,让被害人到鞍山富田宾馆开好房间等候。2010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勾某在富田宾馆见面时,被告人赵某谎称自己的保时捷汽车交通肇事了,需要修车,向被害人提出借钱要求。被害人勾某从用银行卡取出的3800元交给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拿出200元让被害人去吃饭,并以自己急去修车为名,借故离开。17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返回宾馆交给被害人200元钱,让对方续交房费,并索要了被害人的一条发晶手链后离开宾馆。离开宾馆后,被告人赵某又以给修车的工人包红包为名,向被害人借款500元。同日,在(略)立山光明街正兴饺子馆内,被害人交给被告人赵某1000元。被害人回到沈阳后,多次催促被告人赵某还钱,被告人赵某百般推脱,并提出新的借款要求。被害人意识到可能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某案。2010年2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在富田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公安机关某扣押的4400元赃款及一条发晶手链返还给被害人勾某。庭审前,被告人赵某又将400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勾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2月8日,其通过网路聊天认识了一名叫王浩的人,对方称家里很有钱,愿意每月三万元包养其。并让其到鞍山找他。同年2月16日,其按照“王浩”的邀请,来到鞍山富田宾馆见面。见面后,“王浩”告诉其自己的父母很有钱,并打电话给一个叫“大鹏哥”的人,让对方第二天给其汇来四万元钱。又告诉其自己开的保时捷车出事了,急着修车需要钱,向其借钱。其便到宾馆楼下的交通银行提款机上取了3800元钱给“王浩”,“王浩”取出200元让其买吃的,当晚其与“王浩”发生了一次性关某。次日16时许,“王浩”又给其200元钱,让其续交房费。并告诉其要给修车的工人包红包,怕钱不够,让其再准备500元。在一家饭店内,其交给“王浩”1000元。当晚,“王浩”留在宾馆过夜。2月18日9时许,“王浩”离开宾馆,并告诉其到沈阳等他。回到沈阳后,其多次催促“王浩”还钱,对方非但没给,还提出再借4000元。其意识到被骗了,就让朋友关某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接触“王浩”,在得知“王浩”约关某到鞍山富田宾馆见面的消息后,其向公安机关某案。
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0年2月初的一天,其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一名叫勾某某女孩,其编造事实称家里很有钱,父亲在德国,母亲在北京做建材生意,自己开保时捷车等情况,提出愿意每月花三万元包养对方,并约勾某到鞍山来。2010年2月16日,其与勾某在鞍山富田宾馆见了面,当着勾某某面,杜撰了一个叫“大鹏哥”的人,称此人是自己母亲的司机,并让此人第二天到其公司给勾某汇四万元钱。其告诉勾某自己的保时捷车出事了,身上的四万元钱都花光了,需要向勾某借几千元钱买汽车配件,随后,勾某到楼下的银行提款机上取出3800元钱给其,其取出200元让勾某吃饭用。当晚,其在宾馆与勾某发生了一次性关某。2月17日下午,其给勾某200元钱让续交房费,并向勾某讨要了一个手镯。随后,其离开宾馆,然后给勾某打电话谎称要给修车的工人包红包,怕钱不够,让勾某给其准备500元钱。在立山光明街正兴饺子馆内,勾某给其1000元。当晚,其住在宾馆,2月18日,其离开宾馆,并向勾某谎称自己修完车后会到沈阳找她。2010年2月22日,其以同样欺骗方式,诱骗一个QQ号为x的女孩来鞍山与其见面,在富田宾馆X房间内,其还没来得及实施诈骗就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
3、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2月22日10时许,勾某告诉其自己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的,家里很有钱,还愿意每月三万元包养她,但现在不但没有给她钱,还向她借了好几千元钱,勾某担心被骗了,就让其在网上与那个男的聊天,以验证自己是否被骗了。这个男的说自己家里很有钱,愿意包养其,并邀请其到鞍山富田宾馆开好房间等他。当勾某得知这个男的在网上说的话跟当初跟她说的话几乎一样时,告诉其自己被这人骗了。并让其陪着她到鞍山的公安机关某警。报警后,警察让其按照对方要求的那样,到富田宾馆开好房间,其开好房间后给那个男的打电话,这个男的进了房间就被警察抓住了
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2月22日15时许,(略)铁东区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接到被害人勾某某报案称:其被一个叫“王浩”的人骗取了人民币4800元。现在这个人又要骗其朋友关某,并与关某约好时间在(略)富田宾馆见面。公安人员根据这一线索,提前埋伏在宾馆内,同日17时许,在富田宾馆X房间内,将自称叫“王浩”的人抓获。经核实,自称叫“王浩”的人即是本案被告人赵某。
5、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归案后,公安机关某将扣押的赃款4400元及一条发晶手链返还给被害人勾某。
6、(略)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赵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80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到案后,积极主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飞
人民陪审员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