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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代理审理员李轩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魏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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