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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八仙鱼肚河煤矿与龙某某、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平利县八仙鱼肚河煤矿。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矿矿主。

被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龙某某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利县八仙鱼肚河煤矿与被告龙某某、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利县八仙鱼肚河煤矿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利县八仙鱼肚河煤矿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国胜

代理审判员李轩

人民陪审员吴某贵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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