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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因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郭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受理此案,于2010年10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13日在淅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5月离家出走,2009年农历正月初四原告到淅川县X镇派出所报案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3月13口在淅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诸本院,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发出公告,逾期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两份,淅川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郭XX、刘XX的证言。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使双方没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又长期离家出走,现原告要求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福志

审判员靳晓英

人民陪审员郝振平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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