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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年丰刑初字第0016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杞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一里供热厂门口,因琐事将被害人徐某乙打伤,致其左侧血气胸,左眼外眦处挫伤,左眼外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

并提供下列证据:被害人徐某乙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医院协会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辨认笔录及破案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一里供热厂门口,因琐事将被害人徐某乙打伤,致其左侧血气胸,左眼外眦处挫伤,左眼外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抓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徐某乙陈述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徐某甲喝多了酒回来因琐事与其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丰台区右安医院的外科医生,案发当晚接治了一名外伤男子,该男子叫徐某乙,受伤情况为左侧血气胸,双眼部有挫伤的事实。3、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徐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4、北京医院协会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的伤情。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徐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徐某甲即是殴打其的行为人。6、破案报告证实该案的破获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10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亚林

人民陪审员王永生

人民陪审员田峥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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