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发区X村。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主任。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渠东办事处城关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申请缓交上诉费用不符合条件,故不予准许。经本院于2008年11月22日书面通知上诉人赵某某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赵某某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予以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
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威
审判员李中孝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