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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诉被告徐×、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

委托代理人徐衍,上海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

被告徐×松。

原告朱×与被告徐×、徐×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徐×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9月8日,两被告向其借款75,000元,后迟迟未还款。其多次讨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并支付借款75,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两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9月8日,被告徐×松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同年9月14日还款。之后,被告徐×松未履行。经催讨,被告徐×书面承诺同年10月9日还款,到期又未履行。同年12月26日,被告徐×松书面承诺10日内归还20,000元,余款1个月内还清。届期,被告徐×松仍未履行。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承诺书、银行支票、退票通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松向原告借款75,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承诺书等为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徐×松返还原告朱×借款75,000元;

二、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75,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8.13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卫民

审判员金四齐

代理审判员王淼

书记员徐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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