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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7.01.24.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二六號刑事判決
时间:2008-01-24  当事人: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林俊益   文号: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二六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二六號

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

一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0七五號,起訴案號: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0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

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處上訴人

甲○○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

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空言否認

犯罪,謂不知情且係被迫參與云云,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

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佳濱

法官林俊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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