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襄城县X乡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提出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力,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吕军尚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牛应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