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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张项民与赵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舞阳县委招待所(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东升,河南银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舞钢市国税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舞阳文峰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又名赵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舞钢市水利局灌区管理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平煤神马报社记者,住(略),系被上诉人赵某甲之兄。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殷某某、张项民与被上诉人赵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殷某某、张项民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法律正确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代理审判员李双双

二O一O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耿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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