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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白需春,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白需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郑州市管城区X路“城南春天”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的房屋一套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x元,该房实行分期付款。同时还约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交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款x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城南春天”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屋一套。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1690元,总价x元;原告选择分期付款方式,即原告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当天付款为总房款的50%,计x元,第二次付款至工程三层完工,付款为总房款的40%,计x元,总房款剩余的10%,计x元,于交房前十日内全部付清。该房屋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若被告逾期交房不超过一个月的,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原告有权通知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款x元、配套费660元。2008年11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二期房款x元,协议签订前即2007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x元。后由于被告停工,没有按约向原告交房,引起争诉。

本院于2010年5月4日到郑州市房产管理局调查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争议的房屋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查询,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没有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且截止原告起诉前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依据该协议收取原告的购房款及配套费共计人民币x元依法应退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款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某购房款及配套费共计x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元(含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茜

审判员徐苗苗

代理审判员刘军荣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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