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子民,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案由:租赁合同。
原告诉称,2007年4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年租金6500元。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给了被告。而被告不交租金,合同到期后,即不返还租赁物,又不给付租赁费。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赁费x元。
被告辩称,租房和欠原告租赁费属实,我尽快给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12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中牟县X路中段中牟农校东围墙处的第X号南门面房一间承租给被告,租期一年,自2007年4月12日至2008年4月12日,年租金6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租赁物交付被告,被告未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至2009年4月12日。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和返还租赁物,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1000元,双方并解除了合同;被告已将租赁物返还给了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孟某某尚欠原告赖某某租赁费一万二千五百元,被告孟某某于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前给付原告赖某某六千元,下余六千五百元于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全部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六元,减半收取九十三元原告赖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元玉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左利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