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云龙,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书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吴某某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云龙、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书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于2009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全章
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孙卫国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姜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