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皮XX,女,汉族,1965年1月生,住淮滨县X乡。
委托代理人蔡XX,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X,男,汉族,1963年7月生,住淮滨县X乡X村。
原告皮XX诉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XX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中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1987年4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长年在外,不顾家庭及子女,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她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未答辩。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确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7年4月结婚,于1987年10月生一子梁X,于1996年6月收养一女梁XX。婚后刚开始二人感情尚可,后因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多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皮XX与被告梁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杰
审判员李海
人民陪审员赵辉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柳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