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蔡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蔡某应于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1999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801.6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