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女,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被告XX营销企划有限公司,注册地黑龙江XX,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许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XX,XX营销企划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阮XX,XX营销企划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中心,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陈XX,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浦东新区XX中心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程XX系由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中心派遣至被告XX营销企划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存在纠纷,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营销企划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程XX一次性经济补偿款人民币x元;
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程XX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2月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利英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