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某橡塑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汪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刘某医疗费人民币2561.70元、误工费人民币112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元、交通费人民币170元;
二、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橡塑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