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0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有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伟
二零零九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韩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