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项民初字第0806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0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有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伟

二零零九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韩少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