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理赔部主任。特别授权。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霞,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女,X年X月X日生。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杨××、杨××、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公司于2009年元月十七日之前一次性付给杨××、杨××、杨××、马××保险金x元整,双方保险合同终止。
二、一审诉讼费700元由杨××、杨××、杨××、马××承担,二审诉讼费7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阳支公司承担。
三、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王某谦
审判员:苏娜
二00九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