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公司与杨××、杨××、杨××、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2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理赔部主任。特别授权。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霞,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女,X年X月X日生。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西川,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杨××、杨××、马××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08)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公司于2009年元月十七日之前一次性付给杨××、杨××、杨××、马××保险金x元整,双方保险合同终止。

二、一审诉讼费700元由杨××、杨××、杨××、马××承担,二审诉讼费7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阳支公司承担。

三、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王某谦

审判员:苏娜

二00九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