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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出售假币案
时间:1998-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张刑初字第110号

湖北省十堰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张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十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系农民,住(略)。1998年5月19日被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十堰市第一看守所。

十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犯出售假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1998年8月17日本院决定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8年9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青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1998年5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窜至本市六堰广场欲出售伪造的人民币,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伪造的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疑议亦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2日。被告人胡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伪造的人民币2300余元。同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找李春香欲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伪造的人民币2000元。本项事实有证人李春香,谢合娃的证词,扣押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分行货币发行科的证明为证,经法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出售伪造的人民币2000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已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胡某在出售假币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和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从军

代理审判员陈崇昌

代理审判员钟晓新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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