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
委托代理人叶华,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
委托代理人王曙,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华、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婚后关系尚可,生育孩子后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经常深夜不归,并染上吸毒恶习,并两次被治安拘留,夫妻感情开始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辩称,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只是少有争吵,自己愿改正不足,夫妻感情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2001年12月生育一女名陈×晴。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吸毒被治安拘留,影响了双方关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吸毒也影响了夫妻关系,希望被告改正不良行为,双方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李××要求与被告陈××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