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
被告刘某
被告王某
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12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钱某人民币x元;
二、若被告刘某、被告王某未按期履行上述调解方案,被告刘某、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x元;
三、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9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