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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X,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陈XX与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和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告于2008年12月16日进入被告处担任保洁工,每月工资人民币1100元。2009年2月10日原告与领班发生争执,致使原告左手受伤,之后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经仲裁后,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2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的工资4400元,支付2009年2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的医疗费1000元。

原告陈XX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一、裁决书;

二、社会保险证明;

三、归还工作服证明;

四、辞职报告;

五、离职申请表;

六、X线报告;

七、病历卡;

八、医药费凭证和病假单。

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系征地人员,其社会保险由上海永安劳务管理中心为其缴纳。原告于2008年12月16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于2009年2月10日提出辞职,双方于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2009年2月病假13天,扣除病假工资部分的缺额,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09年2月份工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一、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二、离职申请表;

三、工资发放清单,证明被告发放原告2009年2月份工资825元。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二及对其自己提供的证据五,表示该离职申请表非原告本人填写及签名,不予认可;对证据三表示未收到被告支付的2009年2月份工资,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五与被告提供的证据二之内容相同,原告虽表示离职申请表非其本人填写及签名,但因原告不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已经确认收到被告支付的2009年2月份工资825元,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三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质证意见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陈XX系上海XX劳务管理中心征地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由该公司负责缴纳。2008年12月16日原告进入被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保洁工,双方签订期限至2010年12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每月工资为1100元等。2009年2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辞职报告”,称“因个人原因,决定于2009年2月28日工作结束,特提出辞职申请,如有机会,会更早提出,请予同意”。2月12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休病假一个月的病情证明单。2月24日原告向被告移交门卡、钥匙及工作服等用品。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2月工资825元。2010年2月4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2月10日至6月10日工资4400元、2009年2月10日至6月10日医疗费1000元。2010年3月11日该委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因此诉讼来院。

审理中,原告表示2009年2月10日当班一同事(不知其姓名)拖拉原告至被告经理处,导致原告左手受伤;被告对原告所述该节事实不予认可。原、被告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2月24日解除。原告同时确认被告已足额支付其2009年2月份工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与被告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2月24日解除,及原告确认被告足额支付其2009年2月份工资,故本院可以认定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2009年2月1日至2月24日期间的工资;因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2月24日解除,之后原告不再为被告提供劳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2月25日至6月10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经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左手受伤系2009年2月10日因同事的不当行为所致,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医药费承担方式并无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2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医药费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XX负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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