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因本案于2010年9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携带毒品至本市X路X弄小区内新杨中学门口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经鉴定,送检姜某的2.19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8.65克白色碎块及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毒品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0年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赋
书记员王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