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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尹某伙同张某、吴某某(均已判刑)至本区X镇X村拱为路(听潮路-南祝公路)新建工程四标段工地,用大力钳将工地打桩机使用的电缆线剪断后窃得若干米,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500余元。

2、2010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尹某伙同张某至本区X镇X路X路口,用大力钳将原南汇电信局架设于此处的架空通信电缆线剪断后窃得若干米,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500余元。

2010年5月31日,被告人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赖某某、汪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张某、吴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电信局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尹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退赔在案款,发还被害单位。本院为保护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1年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在案款人民币四千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缪军

书记员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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