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07月30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抓获,2010年08月09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08月23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0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范县X乡X村陈某X和陈某X介绍,与范县X乡X村民朱一X相识,双方确定婚期后,04月06日下午,陈某某收到朱一X的父亲送来的x元彩礼后潜逃。07月30日,陈某某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抓获,案发后x元现金已退还朱一X。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朱一X的陈某,证人陈某X、陈某X、朱二X、唐XX、李XX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朱二X等人对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收到被诈骗的x元现金的收条,破案经过、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结婚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年07月30日起至2012年0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祖伟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