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作市务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海良,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焦作市务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焦作仲裁委员会(2008)焦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焦作市务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焦作市务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务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焦作市务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卫光祖
审判员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