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焦作市务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焦作仲裁委员会(2008)焦仲裁字第026号裁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初字第5号

申请人焦作市务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海良,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焦作市务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焦作仲裁委员会(2008)焦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焦作市务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焦作市务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务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焦作市务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卫光祖

审判员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