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
被告唐某
被告秦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唐某(2009年11月15日去世)与原告是母子关系,两被告是被继承人的父母,被继承人唐某于1999年8月离婚后未再婚,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唐某名下,现对被继承人唐某名下的房屋产权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唐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易某继承;
二、两被告均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