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某
被告陆某
被告陆某
被告胡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陆某(2004年6月14日去世)与原告费某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即被告陆某,儿子陆某(1983年3月24日去世),生前未婚。女儿陆某(2005年12月30日去世),被告胡某、陆某系陆某的丈夫和儿子,陆某遗有中国工商银行国债x元,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陆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师大分理处内的国债人民币x元归原告费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某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