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冯某
被告高某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冯某、高某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x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