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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四终字第00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现年52岁,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现年54岁,汉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漯河市郾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支付×××人民币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已履行。

二、双方其它互不追究。

一审诉讼费50元,由×××负担,反诉费50元,由×××负担;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刘光耀

审判员张素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玉良(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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