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现年52岁,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现年54岁,汉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漯河市郾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支付×××人民币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已履行。
二、双方其它互不追究。
一审诉讼费50元,由×××负担,反诉费50元,由×××负担;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刘光耀
审判员张素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玉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