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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石某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法民提字第03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某(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商丘市X路管理局通行费征收处职工,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阮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明智,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石某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X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X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石某系商丘市X路管理局职工,因工作需要1996年借调至市X路局处工作。2003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2003年12月12日至2004年12月12日止,聘用期间,石某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给市X路局造成严重损害的,市X路局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004年2月18日晚8时许石某在值班期间一机动三轮车在闫集收费站为躲避交费违规闯站,石某在副班长郭某带领下拦截一辆依维柯客车追赶,后该依维柯客车与闯站的机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市X路局以石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停止其工作,于2004年3月1日每月发放生活费300元至9月份,后停发工资。石某不服,于2004年9月15日以市X路局通行费征收处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因仲裁当事人错误,石某又于同年12月30日以市X路局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商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2005)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市X路局为石某恢复工作并补发工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石某回到商丘市X路管理局工作。

二、市X路局补发石某2004年工资7200元,并负责协调解决石某2004年至2008年的养老保险金。

三、本案其它无纠纷。

本案一审诉讼费260元、二审诉讼费210元由石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筱林

审判员王秀萍

代理审判员陈同柱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金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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