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世召,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襄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世召、被上诉人襄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ΟΟ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尚世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