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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许民三终字第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世召,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甄某某,襄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世召、被上诉人襄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ΟΟ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尚世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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