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人民医院。
地址襄城县X镇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琚顺兴,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孙某乙、孙某丙两人的法定代理人孙某甲,本案上诉人,系二人的父亲。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广晓,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襄城县人民医院与上诉人孙某甲、上诉人孙某乙、上诉人孙某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07)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襄城县人民医院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襄城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琚顺兴,上诉人孙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朱广晓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07)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尚世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