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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襄城县人民医院与上诉人孙某甲、上诉人孙某乙、上诉人孙某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三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人民医院。

地址襄城县X镇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琚顺兴,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孙某乙、孙某丙两人的法定代理人孙某甲,本案上诉人,系二人的父亲。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广晓,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襄城县人民医院与上诉人孙某甲、上诉人孙某乙、上诉人孙某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07)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襄城县人民医院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襄城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琚顺兴,上诉人孙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朱广晓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07)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尚世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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