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乙,男,59岁,汉族,教师,系上诉人之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丁某甲与被上诉人丁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丁某甲又在鹿邑县人民法院就本案讼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行政诉讼,现正在审理期间,本案需以行政诉讼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朱记周
审判员张静
代理审判员付天军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