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将军澳工业骏才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涛,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某某广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享有影视作品《某某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网站“x网络电视”(网址:www.x.com)传播影视作品《某某某》。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影视作品《某某某》享有的著作权,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影视作品《某某某》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人民币xxxx元,交通差旅费人民币xxx元,合计人民币xxxx元。审理中,因被告已经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节目,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又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某某广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被告逾期支付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某某广播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汤丽莉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叶菊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