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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广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将军澳工业骏才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涛,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男,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某某广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享有影视作品《某某某》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网站“x网络电视”(网址:www.x.com)传播影视作品《某某某》。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影视作品《某某某》享有的著作权,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影视作品《某某某》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人民币xxxx元,交通差旅费人民币xxx元,合计人民币xxxx元。审理中,因被告已经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节目,原告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原告又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某某广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被告逾期支付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某某广播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汤丽莉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叶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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