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商民终字第1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1971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联生,虞城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某,女,1970年7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礼,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08年5月28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两个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原判,于2008年11月19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2日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联生、被上诉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08)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