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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区X路。

法定代表人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金鑫、周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市浩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8)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浩业贸易有限公司又以双方租赁合同已经按约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5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浩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浩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浩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张罡

二○○九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胡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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