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X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立新、唐某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某某不当得利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崔峨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改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