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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03年2月26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甚少,草率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因疾病夭折,被告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某某缺席未辩称。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和被告于2003年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被告马某某缺席未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宣读对西华县X乡X村民马某贤(系被告马某某之父亲)的调查笔录一份,据此证明被告马某某外出未有音信。

原告郭某某对该笔录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03年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女马X,2004年9月18日因病夭折。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子马XX,2009年2月9日因病夭折。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甚少,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感情基础较差,被告马某某于2008年底外出务工至今无音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视为破裂。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外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婚前相互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未建立起深后的夫妻感情,被告马某某于2008年底外出务工至今无音信,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锡春

审判员:朱献春

人民陪审员:候江霞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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