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邵某被告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

被告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并自2009年7月11日起分居至今。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另就财产分割与居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邵某与唐某离婚;

二、邵某与唐某各人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邵某与唐某均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邵某与唐某各半负担(已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