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
被告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并自2009年7月11日起分居至今。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另就财产分割与居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邵某与唐某离婚;
二、邵某与唐某各人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邵某与唐某均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邵某与唐某各半负担(已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