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
被告蔡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蔡某(2010年9月3日去世)、宋某(1982年3月29日去世)夫妇婚后生育二子,即本案原、被告。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蔡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蔡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蔡某、被告蔡某共同共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