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郁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郁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今后无涉;
三、若被告郁某未按上述调解协议履行,原告赵某有权按人民币x元申请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50.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350.5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8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944元,被告负担人民币944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和保全费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