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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

被告郁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郁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今后无涉;

三、若被告郁某未按上述调解协议履行,原告赵某有权按人民币x元申请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0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0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50.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350.5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8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944元,被告负担人民币944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和保全费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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