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上海A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3日被拘留,2010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a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湛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万a在担任上海A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送货、收款的职务便利,擅自将从×店收取的货款人民币10,000元、从×店收取的货款人民币2,495.10元、从×店收取的货款人民币1,980元、从×店收取的货款人民币3,121.50元、从×店收取的货款人民币2,811元、从×店收取的货款人民币4,165元、从×店收取的货款人民币2,450元、从×店收取货款人民币3,125.70元、从×店收取货款人民币3,655元,上述共计人民币33,803.30元占为己有。2008年4月中旬,被告人万a在被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逃逸。
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万a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机关抓获,2010年4月1日因本案被移交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负责人李a、高a的陈述,证人陈a、张a、张b、钱a、方a、纪a、刘a、胡a、陈b、汪a、黄a、陈c的证言,上海A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务证明、工资表、销售单、厂商付款结算单,公安机关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工作情况记录,相关客户单位出具的证明,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公司货款人民币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万a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万a退赔被害单位上海A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三千八百零三元三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钱华
审判员邢晓莲
书记员劳玉华